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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益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的区别
释义
    没有区别。其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有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普通合伙人之分,没有“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无限权益合伙人”的说法。
    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要求出资,即有出资的才叫做“合伙人”,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就是“股东”(老板)。一般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有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普通合伙人,他们因为具备特殊知识或技能而入伙。这两种合伙人都属于法律承认的“真合伙人”,至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而有所差别。
    一些律师事务所别出心裁,授予某些资深律师合伙人头衔,这些所谓的合伙人没有出资,当然也不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他们不是法律承认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也不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就成了“名义合伙人”,知识宣传时好听,能够提高他们在当事人面前的地位。这些合伙人属于法律不承认的“假合伙人”,他们只是律师事务所宣传用。
    为了区分“真合伙人”与“假合伙人”,这些律师事务所把不出资的“名义合伙人”叫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那么“实际合伙人”就要提高档次例如冠以“高级合伙人”或者“权益合伙人”、“无限权益合伙人”名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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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