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怎么处理 |
释义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开工。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检查。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需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法律分析 一、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怎么处理 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结语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处理方法如下:建设单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建设单位,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的检查。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危害因素类别确定项目和周期。放射性作业劳动者需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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