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审查和再次审查的区别 |
释义 | 重审和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重审主要针对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证据不确实或存在矛盾、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行为不当等情况。再审则是针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各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抗诉案件也可重新审理。指令再审时,应优先选择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重审是指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下需要进行重新审判的。而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结语 重审和再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重审是指当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时,需要进行重新审判。而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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