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放射诊疗工作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办理工作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