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一、办理担保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担保手续时需要的材料有书面的抵押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担保申请书等。抵押权是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但是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质押的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1、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 2、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被消灭,质权也被消灭,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法律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3、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才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质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权和质权两者没有区别。一般来说,质押权往往被缩写为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是不同类型的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所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折扣、拍卖、出售该财产的价格优先赔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质量,提供财产的人称为质量,享有质量的人称为质量。当质押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当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给质权人时,其内容与抵押合同基本相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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