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股权转让的流程 |
释义 |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的步骤有: 1.初步审批: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7.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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