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若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生产的食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对其处以暂停生产销售,封存库存等措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