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户营业执照补办流程如下: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丢失的营业执照的作废申明; 2、到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3、提交身份证明、补办材料; 4、登记机关核实后,补发新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