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申请执行回转的期限,法律暂无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 法院 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一、执行回转案件怎样立案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三、执行回转的期限 1、执行回转的法定期限,只有原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的财产尚未转移,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只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