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高压线的规定 |
释义 | 对高压线的规定是: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别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线通常指的是输送10千伏以上电压的输电线路,高压通常不含1000伏,国内高压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750千伏等。 高压线通常指的是输送10千伏以上电压的输电线路,高压通常不含1000伏,中国国内高压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750千伏等。 高压输电在城市一般采用带绝缘层的电缆地下传输,在野外常采用铁塔承载的架空线方式传输。法律对高压线的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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