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领域广、手段新。现在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发生在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各种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领域里也有很快的发展,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而且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至3年的周期,甚至更长。 第二,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或者说共同金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金融犯罪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严格的办理手续、审监的环节和材料准备,一般都需要很多人进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例如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作案团伙中,有负责开户的,有购买或者伪造汇票委托书的,有办理汇票以套取银行允诺的,有持假汇票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汇款的,有专门研制模具的,有专门寻找印刷窝点进行印刷的,还有专门进行运输的、销售的等等。 第三,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往往看重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资源优势,选择内部人员作为犯罪同伙,进行引诱勾结然后联手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数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情况尤其突出。 第四,跨国、跨境犯罪增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所以跨国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增加。 一、挪用资金罪是不是金融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所以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