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国企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安置费,以此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问能否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建设部建法函[2000]204号文答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