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监理单位的总监应在专家组论证通过并需修改完善后再审批,签署“已按专家组论证修改完善,可以照此方案实施,请建设方批示”;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监理单位的总监应在方案经施工企业内审合格后再审批,签署“可行,同意照此方案实施,请建设方批示”;一般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师直接审批,签署明确的修改或认可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