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章节第八条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章节第八条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