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行政级别 |
释义 | 公安系统: 总队:正处级(或高配副厅),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支队:正科级(或高配副处),如地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大队:股级(或高配副科),如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中队:无级别(或高配股级),如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 按照行政级别及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特警总队为生、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内设机构(副地或正处级);支队为地级市(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副处级);特警大队为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科或副处级)、至于中队一般就是县级特警大队中的分支或外派机构了——具体人员编制取决于当地公务员编制——没有统一限制。 西方国家的“警察”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14世纪的欧洲,在德国、法国等国际,“警察”一词的含义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国家的整个政策,将警察作为国家政务活动的总称。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 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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