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县区级人社部门。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区级人社部门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县区级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级人社部门进行复审。 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后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