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2013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的职业病分类进行了一次调整,原来的《职业病目录》被废止,开始实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