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三大类:一般解散事由、强制解散的事由、股东请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事由: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 1、根据相关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条件: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是法院宣布解散,也可以是公司决议解散或出现了公司解散的约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