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合并有哪些限制呢 |
释义 | 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自由说。认为公司合并并不应有种类的限制。 严格限制说。认为只有同种类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种类公司。 适当限制说。认为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采取适当限制。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现行公司法对于合并公司之种类和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种类,未有明文限制。为奖励合并,凡属责任相同之公司得予合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与有限公司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者,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学者认为,适当限制说比较合理,应成为我们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被合并了,合同要重新签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对合同的履行也没有影响,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也不需重新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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