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借款时钱先拿给担保人,再由担保人拿给借款人,这并不违法,因此是可以的。2、借款合同,出借人应当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由出借人亲自直接交付给借款人。实践中,出借人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先把款项交给担保人,再由担保人将钱转交给借款人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