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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