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丢了在外地可以补吗 |
释义 | 可以。身份证丢了在外地可以补办。身份证丢了异地补办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户口簿; (2)居住证或者是暂住证; (3)《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异地补办身份证的流程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群众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如有急用,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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