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但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不具备选民资格,只有在病情严重到无法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下才不具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