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手段措施上看,构成诋毁行为需要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似乎贬低行为不需要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笔者认为贬低行为同样需要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诋毁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贬低是故意降低本该属于他人的评价。说明这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的比较广告并非法律禁止的,正常的比较广告如果没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就是法律容许的正常经营行为。所以贬低行为和诋毁行为都需要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真实但不全面的对比和介绍就可能具有误导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