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未满18岁父母离? |
释义 |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因孩子的年龄不同而有差异。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有母亲患严重疾病或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有抚养条件而不善尽抚养义务等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由父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符合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作为直接抚养人。同时对于年满8周岁的孩子,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在十岁以上的就应该要考虑孩子的意愿来判处。过了十八周岁,如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抚养权; (一)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二)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四)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五)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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