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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
释义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但不可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完全可以。因为证据是要有收集过程。和收集阶段的。所以在一审法庭。没有能够提交的证据。在二审法庭中。当然可以补充提交。法庭证据。,不可以。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在一审中提供证据,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而不能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无论是上诉后的二审程序,还是庭审中的第二次开庭,有新的证据都可以提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且未提交证据,但在二审程序中,有补充的相关证据,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交法庭。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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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