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法院归哪里管 |
释义 | 铁路法院归地方管。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 授权各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这一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有利于缓解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调动铁路运输法院的积极性。 铁路法院的全称一般是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的级别有基层的也有中级的,没有高级铁路法院,具体级别看城市的大小而定,铁路中级法院院长应该属于副厅级。 当然不同城市的铁路法院有不同的级别,还是要看具体情况。铁路运输法院名词解释:专门人民法院之一。在铁路系统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本系统内各类案件的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等。 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权,审判铁路系统内的刑事案件和铁路系统之内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铁等合资铁路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与传统的国有铁路不同,高铁等合资铁路通过与沿线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方式进行运营。委托导致产权(高铁公司)和经营权(铁路局)分离。但各线路托运运输管理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如此一来,高铁等合资公司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时,谁是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谁是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谁是适格的被告就有了争议。 经调查,认为合同另一方应为合同纠纷的被告。对于客运合同,受托经营管理高铁的铁路局是被告。 1、第一个原因是操作简单,方便原告起诉。争议责任的具体主体应根据高铁等合资公司与委托铁路局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来判断。而各高铁公司与铁路局的内部合同是铁路内部文件,被诉法院无法完全掌握情况,起诉时很难要求原告举证。起诉证据门槛太高,不利于诉讼。同时,委托铁路局了解运营情况,便于收集和获取证据; 2、二是平衡各铁路法院的受案数量,更有效地安排司法资源; 3、第三,各铁路局作为委托管理人,是高铁客运合同的实际承担者,即合同订立者。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作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涉及高铁等合资铁路的侵权纠纷,在起诉阶段,如果原告能够认定责任人,则直接将责任人列为被告。如果不能明确界定侵权人,可以以线路产权人为被告,也可以以线路运营人(各铁路局)为被告。验收鉴定后才能确定实际责任主体。 1、第一个原因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应过高。因为高铁公司和铁路局的合同是内部的,普通受害者很难理解;而操作事故的责任划分只能由专业人士来确定。在起诉阶段要求原告查明并确定确切的被告过于苛刻。 2、二是单方起诉审查程序,要求只有原告才有资格审查;被告人是否合格,不是检察审查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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