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铁路法院归地方管。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 授权各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这一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有利于缓解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调动铁路运输法院的积极性。 铁路法院的全称一般是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的级别有基层的也有中级的,没有高级铁路法院,具体级别看城市的大小而定,铁路中级法院院长应该属于副厅级。 当然不同城市的铁路法院有不同的级别,还是要看具体情况。铁路运输法院名词解释:专门人民法院之一。在铁路系统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本系统内各类案件的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等。 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权,审判铁路系统内的刑事案件和铁路系统之内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