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3、电子发票取消之前的“发票专用章”,改为电子签名; 4、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