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精神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精神鉴定,并且出具精神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在进行精神鉴定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