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力。无力抚养孩子的条件必须是经济上有严重困难或是身体上有其他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严重疾病,否则在哺乳期内的未成年子女必须由母方抚养,只有在哺乳期之后才能自由选择。如果想要法官认定为无力抚养,必须在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或经济状况。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