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肇事方认为鉴定级别过高不是法定可以重新鉴定理由,不予采信。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 鉴定结论,肇事方认为鉴定的伤残等级过高,不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不会采信,进行重新鉴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属于下列情指掘形之一的,可以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一、受害方自行申请的鉴定,有证据反驳的; 二、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唯闭核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因车祸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本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证、出院小结等 4、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等 由于鉴定需要病例原件,所以受害人要注意妥善保管病例、缴费单据等原件。且要到正规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做鉴定之前可先与鉴定机构咨询,交代清楚受伤的事由,受伤时间,治疗恢复的情况等。另外,需要本人亲自到鉴定中心做鉴定,他人不能代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