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接收开票方通过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打印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作为报销附件,用传统办法黏贴报销。 2、接收开票方通过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将电子发票信息保存在适当的媒介中,报销凭证上注明电子发票存放的地点及进入的路径,即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二十六) 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