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诉讼时效中止有无次数的限制吗? 是有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