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盗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违法经营行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同时,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