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的公正性不大信任,也可以不经复核而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法》第90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途径: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 3、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