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契税怎么分类 |
释义 | 各类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办法各不相同,契税定价办法,也各有差异。契税的计税根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核算。成交价格经两边敲定,构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办法,首要适用于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子销售。 (二)根据销售价格核算。土地、房子价格,绝不是原封不动的,比方,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运用权赠送、房子赠送时,定价根据只能是销售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子原值。 (三)根据土地、房子交流差价定税。跟着二手房销售鼓起,房子交流走入百姓生活。假使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流,契税的核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运用权交流,也要根据差额。等额交流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流两边均免缴契税。 (四)依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景象不常遇到。假定2000年,国家以划拨办法,把甲单位土地运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交税根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运用的所得。 一、契税税额的计算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计税依据如下: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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