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申请复核及不服复核结果申诉的法定时间 |
释义 | 公务员法规定申诉的期限和复核的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九十日和三十日。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三个月。但公务员申请复核是申诉的前置条件,在公务员知道相关人事处理的30天之内提出复核,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公务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诉。《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申诉是有法定范围的,如在任职过程当中被行政单位辞退,行政单位没有给予应有的工资待遇的,或者对行政单位的处分,降职,免职等相关决定有争议的,都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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