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购销合同不是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原始凭证分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2、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3、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法律客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