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自己辞职的情况,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仍然应该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用工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仅仅试工了几天或者自己辞职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这表明,无论是试用期是三天、一天还是一个月就不干了,用工单位还是必须支付工资。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工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便随意辞退劳动者,则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用工单位不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好属于自己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