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事实婚姻未登记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没办结婚证该怎么样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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