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未经被代理人确认的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然进行代理行为的,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超越代理权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亦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邹艳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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