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土地入股需变更所有权人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土地入股需变更所有权人吗 股东以实物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这样才算完成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 在登记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因资金不足、不愿实际出资等原因,时常会不按期出资,甚至没有出资,这些行为实质都是出资不足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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