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备好证明和材料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2、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一)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按照旧国标生产且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车辆;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