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章办理流程如下: 1、现场受理; 2、准刻证明备案。所需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2)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3)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4)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5)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属部队刻制公章的,同时出具相关部门的刻章证明;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组织机构的临时性公章的,应出具批准举办的文件和批准机关的刻章证明。 办公章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办国有、集体企业单的公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 2、办学校刻印章,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办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 4、办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