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如下认定空挂户口: 1、长期在外形成空挂户。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使大量人员长期漂流在外面,几年或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形成空挂户; 2、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农村户口在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成为城镇户口,农村通过买户口实现“农转非”成为潮流; 3、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记入户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登记入户方式; 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形成空挂户。这种空挂户的难点在于远嫁他方,或者长期杳无音讯的情形; 5、“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农村计划外生育相当普遍; 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挂户。这一群体涉及到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后未就业之前,有的将户口仍留在学校,有的迁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怀揣着户口,居无定所成为所谓的“口袋户口”; 7、其它类型的空挂户。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在不具备独立生活,不具有独立产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分户,为获取农村养老保证金,农村老年人从现有户籍中分离出来形成空挂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