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公司住所地是送达的地址么? |
释义 | 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是经过工商登记确认的地址,也就是法人和个体户的住所地、经营场所,所以向该地址进行送达是合法的。 如果出现通过营业执照公示地址、经营地址、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等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则必须公告,这是对被诉方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立法上我国对于司法送达地址的确认方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该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同时,在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并在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前述规定已比较详实地规定了“送达地址”的五种推定方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在解释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上述关于送达地址的确认方式,前后立法体现了三个遵循:一是以实际住所地、经常经营地为优先选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为劣后适用;二是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三是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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