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设立需办理出质登记,签订合同是先决条件。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属于物权行为,不可混淆。若当事人不办理登记,将违约。依法成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以股权出质,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立质权必须先签订质押合同,为先决条件。但基於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於债权行为,而设立质权则属於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若质押合同签订後,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