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考教资需要居住证吗
释义
    视情况而定。
    1.在户籍地报考考生不需要居住证。
    2.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报考不需要居住证。
    3.在非户籍地报考的社会人士,需要居住证(在教师资格证报名公告中明确规定,没有居住证不得报名)。
    一、教资报名是否需要居住证分为三种情况:
    1.在户籍地报考教资,考生不需要居住证
    2.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教资,不需要居住证
    3.在非户籍地报考教资的社会人士,需要居住证
    二、教资报名个人信息表中有无居住证可以按以下说明填写:
    1.在校生报考教资,在学校地报考,无需居住证,在有无居住证一项选择无即可。
    2.在户籍地报考教资,无需居住证,在有无居住证一项选择无即可。
    3.在非户籍地报考的社会人士,报考教资需要居住证,在有无居住证一项选择有,并填写居住证相关信息。
    居住证相关信息可直接按居住证上的信息进行填写即可。
    在非户籍地报考的社会人士,如果教师资格证笔试报名时需要现场审核,则现场审核时需提供居住证原件;若只是网上审核,则暂不审核居住证这一项材料,有无居住证不影响教师资格证笔试报名,待教师资格证面试报名时在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就算笔试报名不审核居住证,选择居住证报考,也要提前办好居住证,因为居住证在教师资格证面试报名时是需要审核的。
    三、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进行报名。考生登录后按相关提示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本人照片,选择考试科目和考区,点击“报名”。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报名状态将显示为“待审核”。9月5日17:00之前报名信息未成功提交的,将不能再报名。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正面彩色证件照,白色背景;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照片上应该看到人的额头及两耳轮廓;照片不大于200K,jpg/jpeg格式。如照片过大,建议使用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照片将用于准考证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严格按照要求上传。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将不能通过审核。照片示例如下:
    (二)网上审核
    各考区将对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报是否齐全进行网上审核,请考生随时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名状态将显示为“待支付”。审核通过后报名信息将不能更改,请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前仔细核对。
    审核未通过人员,须在审核截止(7日17:00)前按系统提示及时修改、提交报名信息,重新接受审核,否则为无效报名。考生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审核截止前向考区提请核实。未及时提请核实的,视为认同审核结果。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6: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