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缴纳 增值税 时往往要进行许多账务处理,比如“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这些账务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以下列出的处理方法: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小编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货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2、“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 纳税 的帐务。 3、“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 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7、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 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9、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 购进月末时: 借:存在商品(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检查的帐务处理。 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帐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11、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帐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法律客观: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六是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